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傷害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等2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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