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3號聲請人 陳錦丹 訴訟代理人 羅水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陳錦丹│懋盛有限公司台灣企銀竹南分行│103年2月28日│15,200元│A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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