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42號原告 林永淦 被告 謝己富 訴訟代理人 賴信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六合彩組頭,原告對之下注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開獎後被告於不詳時地對原告表示僅簽中2100元;邇經原告發現實際上至少簽中40萬元,詎遭被告佯騙、只取得2100元,其餘簽中獎金則不翼而飛。職是提出六合彩簽單為証,爰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須賠償騙走獎金乙事。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0萬元(即200倍賭資)。
二、被告抗辯:被告不曾經營六合彩、被訴內容完全子虛烏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理由
一、按違背法令所禁止之行為不能認為有效,其因該行為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亦不能行使請求權(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799號判例參照)。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即便為真,亦屬參與賭博之法令禁止行為(刑法第266條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不可能據以主張任何請求權。從而原告訴為事實欄一段末所示聲明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要與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