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藏匿人犯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李甲○○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另請求調查乙○○○未繳電費及電錶遭拆除之證據云云,本院經核與本案無關認已無再行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振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黃文進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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