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非合│有捌││南│8│南│││南││││法成│期月││投│9│投│6││投│6│││吸麻│徒│46│地│偵4│地│訴6││地│訴6│3││用醉│刑││檢│1│院│2││院│2│││化藥│││署│││││││││學品│││││││││││├──┼───┼────┼──┼─────┼─┼───┼────┼─┼───┼────┤│明藥│有壹││南│8│台│││台││││知而│期年││投│9│中│重2││中│重2│││為轉│徒陸│2│地│偵4│高│上7│2│高│上7│3││禁讓│刑月││檢│1│分│更2││分│更2││││││署││院│㈢││院│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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