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F受刑人甲○○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連毒│有││臺│││││││││續品│期│5│中│毒1│臺│3││臺│3│││施│徒│至│地│5│中│訴7│9│中│訴7│4││用│刑│5│檢│偵2│地│9││地│9│││一│捌││署│2│院│1││院│1│││級│月││││││││││├──┼──┼────┼──┼─────┼─┼───┼────┼─┼───┼────┤│連│有捌││臺│9│臺│││臺││││續│期月│5│中│1│中│上2││中│上2│││加│徒│至│地│偵8│高│5│5│高│5│6││重│刑│5│檢│0│分│訴5││分│訴5│││竊│柒││署│1│院│││院││││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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