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30條第
1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94年2月16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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