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51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4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甲○○因前開偽造文書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93年5月24日入監執行後,業於94年5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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