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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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補字第386號
原告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良 原告與被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55,94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45,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民事鳳山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