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黃芳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被告黃芳琪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新臺幣160,308元,此項裁定業於110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