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54號聲請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抄錄或攝影他人間訴訟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以其係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分割遺產案件中當事人 蘇姵蓁 (原名 蘇秋芳 )之債權人,為確認蘇姵蓁有可得財產之內容,爰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等語,並提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渡書、債權讓與登報公告影本、本院93年度執申字第46956號債權憑證、戶籍謄本為證。惟聲請人未提出經當事人同意之證明,其雖為系爭分割遺產事件當事人之債權人,就該事件之結果或有事實上及經濟上之利害,但對其債權存在則無任何影響,難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自不應許可。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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