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95號原告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代表人 侯嘉倫 訴訟代理人 謝文健
楊祐凭 劉兆偉 被告 林勁宇
林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案;惟本件訴訟標的為82,924元,未逾40萬元,核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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