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14號原告 黃宗慧 被告 吳紀民 住臺北市○○區○○路0號0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51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