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芳琪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979元(計算式:3,934,155元+12,966,824元=16,900,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808元,原告前繳納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60,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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