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八四九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
乙○○丙○○共同 江東 原律師選任辯護人 趙文銘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乙○○、丙○○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