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男三選任辯護人江東原律師
林晉宏律師被告辛○○男十
乙○○男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被告己○○男二
戊○○男二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趙文銘 律師被告庚○○男二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 律師
李進成 律師被告丙○○男十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丁○○、辛○○、乙○○、己○○、戊○○、庚○○、丙○○羈押期間均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辛○○、乙○○、己○○、戊○○、庚○○、丙○○七人均因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殺人未遂、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妨害自由、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嫌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當庭宣示被告丁○○等七人均應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當庭宣示被告丁○○、辛○○、乙○○、己○○、戊○○、庚○○、丙○○七人均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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