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商江 律師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