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職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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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職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六一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五)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其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陳正庸法官王德雲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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