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甲○○
丙○○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㈡字第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按依法律或裁判應廻避之法官(推事),參與裁判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參與裁判之法官中黃崑宗一員,卷查曾參與原審更審前最後一次之裁判,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規定,應自行廻避,乃竟仍參與裁判,徵之首揭規定,原判決即應認為當然違背法令。上訴論旨,求予廢棄原判決,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錦娟法官許澍林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