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一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定應執行刑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一二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甲○○抗告意旨略稱:伊所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均己判刑確定,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法院竟分兩次裁定,於法顯有不合,為此提起抗告云云。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均經判刑確定,詳同附表記載,原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聲請,適用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陸年肆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徒以未與原法院另案(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一二六號)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楊商江法官賴忠星法官林增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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