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三號
抗告人甲○○代理人 陳士全 律師右抗告人因自訴 謝奇師 等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八九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查抗告人在原審法院具狀,對該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裁定聲明異議,按上開裁定,係駁回抗告人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駁回抗告人自訴謝奇師等偽造有價證券等罪之裁定而抗告之裁定,此項裁定,法律上無得對之再行抗告之規定,即已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原裁定駁回抗告人異議之聲明,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吳昭瑩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