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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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一○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因傷害案件,聲請再審一案,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鄭三源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