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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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之2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附表編號1、
2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
5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列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及減刑後褫奪公權之期間均漏載,應予補充;附表編號4備註欄記載編號4、5符合定刑云云,因編號4之犯罪時間,在編號5之犯罪判決確定後,故該2罪不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該項記載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14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玉珠附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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