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賀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賀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賀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9
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