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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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順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順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順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及定應執行刑之最後裁判之法院均為本院(
106年度簡上字第1226號、108年度聲字第5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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