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黃安萁 被告 蔡陳錦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1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伯厚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