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命.鐵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命.鐵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命.鐵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93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足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