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林世富
黃淑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正昱 律師被告 郭晉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交易字第13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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