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正信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乙○○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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