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更(二)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二)字第6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黃溫信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廿八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三月廿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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