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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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宋宇凡 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 張芳榮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乙○○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乙○○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5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6年4月17日下午15時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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