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54號聲明人乙○○
丙○○丁○○
號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甲○○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明人於聲明拋棄繼承狀之簽名(請到院補正)。
二、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應詳載被繼承人有無第1順位繼承人及存歿)。
三、釋明被繼承人甲○○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羅志平 、 羅佳怡 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或已經拋棄繼承及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