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27號上訴人元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特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叁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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