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47號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璿如
法官王翠芬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佩珠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47號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璿如
法官王翠芬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