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6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貴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7,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2,7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雖具狀請求進行調解,惟經本院聯絡被告後,被告表示無調解意願,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406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本件無進行調解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