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隴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玖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折合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陸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應計融資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隴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隴豪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邀
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簽立週轉金放款契約一紙,約定於新台幣(下同)八百萬元之額度內,由被告隴豪公司出具「撥款通知書」以撥款,每筆借款償還期限自撥款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九十天,期限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止,在上開期限內被告隴豪公司得循環使用該借款,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三.三七五機動計息(現年息百分之
七.五),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並有約定遲延繳付本息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㈡被告隴豪公司復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
證人,簽立開發信用狀暨進口融資契約一紙,約定於等值八百萬元之額度內開發信用狀及墊付外幣貨款或承兌,暨向原告借用新台幣及(或)外幣貸款或申請進口收項下擔保提貨\副提單背書,利率按原告牌告之外幣貸款利率(目為百分之五.七五)計付。前開契約並有載明被告遲延清償本息時,欠款總額願改按原告所定之新台幣基本放款基本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五當時原告牌告之外貸款利率孰高為準計付利息外,並願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
㈢嗣被告隴豪公司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出具撥款通知書一紙,請求原告撥款四百
零六萬二千七百十三元;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提出開發信用狀聲請書一紙,經原告開發一百八十天遠期信用狀,該筆信用狀由原告為其墊款,金額為美金九萬七千九百二十元,上開墊款並依約辦理融資。
㈣詎被告隴豪公司突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無預警全面停業,將所有生產設備搬
遷一空,違反兩造所定約定書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其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
三、證據:提出週轉金放款契約、開發信用狀暨進口融資契約、撥款通知書、開發信用狀聲請書、進口遠期信用狀融資確認書、約定書、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放款牌告利率查詢表、外幣貸款利息試算表、外匯牌告匯率明細表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之右開事實,業據提出週轉金放款契約、開發信用狀暨進口融資契約、撥款通知書、開發信用狀聲請書、進口遠期信用狀融資確認書、約定書、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放款牌告利率查詢表、外幣貸款利息試算表、外匯牌告匯率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以資抗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及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王政煌附表一:
┌──┬──────┬─────┬────────┬─────────┬─────────┐││本金餘額│利率(年息)│利息起迄日│按前利率百分之十加│按前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之違約金│加計之違約金│││(新台幣)│││││├──┼──────┼─────┼────────┼─────────┼─────────┤││一百五十七萬│百分之七│自九十三年四月二│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一│五千二百十五│點五│十二日起至清償│三日起至九十二年十│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元││止│一月二十二日止││└──┴──────┴─────┴────────┴─────────┴─────────┘附表二:
┌──┬──────┬─────┬───┬────┬─────────┬─────────┐││本金餘額│應計一百八│遲延利│利息起迄│逾期在六個月內者,│逾在六個月以上者,││││十天之融資│息│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美金)│利息(年息│││加計之違約金│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百分之五.││││││││七五)│││││├──┼──────┼─────┼───┼────┼─────────┼─────────┤││九萬七千九百│二千八百十│百分之│自九十三│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五│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二十元│五元(折合│十點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折合新台幣│新台幣九萬│0五│五日起至│月十四日止││││三百二十四萬│三千三百二││清償日│││││六千零四十八│十四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