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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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 板橋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選任辯護人丁○○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庚○○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如附表一編號一〈僅指所貼被告庚○○之照片壹張〉、編號二、編號三、附表二編號一①、編號二①、編號三①、附表三編號十五、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三十八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編號一②、編號二②、編號三②、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十四、編號十六至編號二十八所示偽造「 楊佳豪 」之署名共貳拾肆枚、印文共陸拾陸枚、偽造「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之印文貳枚、偽造「丙○○」之印文壹枚、偽造「慧宇有限公司」之印文肆枚、偽造「戊○○」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緣庚○○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間某日,在臺北縣永和市「樂華夜市」內見某姓名不詳之人擺攤辦理信用貸款及小額周轉,庚○○即向其詢問貸款事宜,惟庚○○因所申請使用之信用卡有遲繳簽帳款情事而未果,嗣透過該姓名不詳之人之介紹,庚○○乃於臺北縣中和市○○路「古早傳說」泡沫紅茶店與「鄭先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見面,「鄭先生」即向庚○○表示可先借予新臺幣(下同)十萬元,惟庚○○需依其指示行事,詎庚○○因貪圖一己之私利而應允,乃與「鄭先生」、「 小何 」、「 小謝 」(均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進而加以行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偽造公印文、偽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由庚○○先交付自己之照片,再由該犯罪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換貼庚○○之照片一張(未打領帶者)於「楊佳豪」之國民欄內而變造該國民印文及以偽造之鋼印偽造「臺灣省苗栗縣政府」之公印文各一枚,並貼上庚○○之照片一張(打領帶者),而偽造「楊佳豪」之國民二所示),而足以生損害於楊佳豪、戶政機關對國民同偽造「楊佳豪」之印章(起訴書誤繕為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始偽造)、「楊佳豪」之勞工保險卡影本、藍納格有限公司服務證明書、藍納格有限公司薪資單、藍納格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薪資單、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如附表四編號十一、編號十四至編號十七、編號二十四至編號二十六、編號二十八所示〉及印製「楊佳豪」之名片《非刑法保護之文書》〈如附表四編號二十、編號二十七所示〉(起訴書均誤繕為係向「林小姐」所購得),而足以生損害於楊佳豪、藍納格有限公司、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及勞工保險局管理勞工保險、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管理入出境事項之正確性,並進而先後為下述犯行:
(一)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上午,由庚○○在臺北縣永和市「樂華夜市」內,於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慶豐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楊佳豪」之署名一枚,而偽造表示楊佳豪申請信用卡之意思之私文書〈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並檢附前開經變造之「楊佳豪」國民影本、「楊佳豪」之名片〈如附表四編號二十所示〉各一紙,持交承辦人員而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楊佳豪及慶豐銀行評估、核發信用卡之正確性;殆該犯罪集團成員於取得慶豐銀行誤予核發之慶豐銀行VISA、MASTERCARD信用卡各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所示〉後,即由庚○○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在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前,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慶豐銀行VISA信用卡〈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背面偽造「楊佳豪」之署名一枚而偽造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後,即冒用楊佳豪名義,由庚○○連續夥同「小何」或單獨持該信用卡至信用卡特約商店消費,並偽造「楊佳豪」之署名於簽帳單上,而行使該等偽造私文書,致店員因此詐術而陷於錯誤,乃交付財物〈消費日期、特約商店名稱、偽造之私文書、詐得之財物均詳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並連續持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而詐得共五萬九千元〈時間、金額及預借現金之銀行均詳如附表二編號四至編號十所示〉,而庚○○及該犯罪集團成員之前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楊佳豪、慶豐銀行及信用卡特約商店,而「小何」其後並將如附表四編號
十一、編號十四至編號二十所示之物及該犯罪集團於先前自行偽造之宏昇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一紙、宏昇工程有限公司薪資單三紙、宏昇工程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紙〈如附表四編號二十一至編號二十三所示〉交予庚○○。
(二)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連續至中國農民銀行新店分行〈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街○○○號一樓〉、彰化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石牌分社〈臺北市○○路○○○號〉,冒用楊佳豪名義而偽造表示楊佳豪同意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請領金融卡之申請書〈偽造之私文書《含偽造之署名、印文》詳如附表三編號二至編號六所示),連同前開變造之「楊佳豪」國民人員核對而加以行使,乃取得該等銀行所核給之存摺及金融卡〈如附表四編號三至編號八所示〉,足以生損害於楊佳豪及中國農民銀行新店分行、彰化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石牌分社管理帳戶之正確性。
(三)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至臺北市○○路○○○巷○弄○號一樓「台北市電腦工程業職業工會」,在「台北市電腦工程業職業工會入會申請書」內偽造「楊佳豪」之署名一枚,而偽造楊佳豪加入該工會用意之私文書〈如附表三編號七所示〉,連同變造之「楊佳豪」國民員核對而加以行使,嗣由該工會發給台北市電腦工程業職業工會收據一紙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一枚〈如附表四編號十二、編號十三所示〉,而此一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楊佳豪及台北市電腦工程業職業工會就會員入會審查及全民健康保險卡核發之正確性〈起訴書誤載為係向「林小姐」所購得〉。
(四)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至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冒用楊佳豪名義而於授信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內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及印文〈詳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而偽造表示楊佳豪申請授信意思之文書,連同偽造之「楊佳豪」國民」之印文一枚,用以表示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如附表三編號九所示〉、偽造之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如附表三編號十所示〉、偽造之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一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印文一枚,用以表示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如附表三編號十一所示〉、偽造之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薪資單一紙〈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二所示〉、冒用楊佳豪名義申辦之彰化銀行新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三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印文共四枚,用以表示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及原存於存摺內偽造「楊佳豪」之印文一枚》〈如附表三編號十三所示〉,均持交銀行人員而加以行使;復於九十二年六月九日某時,至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冒用楊佳豪名義而於授信約定書內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印文,而偽造表示楊佳豪與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約定貸款五十萬元意思之私文書,並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印文而偽造本票,並於授權書上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印文而偽造表示楊佳豪授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於前開偽造之本票填載到期日及利率用意之私文書〈偽造之私文書、本票《含偽造之署名、印文》均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四至編號十六所示〉,而前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楊佳豪、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授信放款之核准管理之正確性;同日並由庚○○於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之存款往來申請書暨約定書、印鑑卡上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印文,而偽造表示楊佳豪同意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並請領金融卡之申請書及約定印鑑樣式用意之私文書〈偽造之私文書《含偽造之署名、印文》均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至編號十八所示〉,而連同前開偽造之「楊佳豪」國民持交銀行承辦人員核對而加以行使,乃取得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所核給之存摺及金融卡〈如附表四編號九、編號十所示〉,而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並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撥款五十萬元入「楊佳豪」於該銀行開立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嗣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即由庚○○冒用楊佳豪名義而於取款憑條內偽造「楊佳豪」之署名一枚、印文二枚而偽造該表示由楊佳豪提領現金五十萬元之私文書〈如附表三編號十九所示〉,使該銀行行員陷於錯誤將該五十萬元交付於庚○○,再轉交於該犯罪集團,而此等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楊佳豪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嗣該犯罪集團成員「小謝」並將如附表四編號三至編號十、編號二十四至編號二十八所示之物交予庚○○。
二、又於九十二年七月初,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簡稱台新銀行)某陳姓專員打電話予庚○○,詢問是否辦理信用貸款,庚○○乃承前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同一概括犯意,將彰化銀行新店分行、中國農民銀行新店分行、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石牌分社、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及偽造之「楊佳豪」國民業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書、薪資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附表四編號
三、編號五、編號七、編號九、編號二十四至編號二十六所示)傳真予該專員而加以行使,惟因該專員發覺有異而表示無法辦理;詎庚○○仍承前開偽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並進而加以行使、偽造公印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同一概括犯意,復先後為下述犯行:
(一)於九十二年八月間,透過電話聯絡而與其有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之犯意聯絡之某自稱「林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接洽購買偽造國民豪」國民營業所之白先生」,於三日後,由該「林姓」成年男子指示與之亦有犯意聯絡,綽號「 阿忠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在臺北市○○路、西園路路口附近,將蓋有偽造之公印文〈「內政部印」、「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而偽造之「楊佳豪」國民豪」國民》〈如附表四編號三十三所示〉交付予庚○○,而庚○○則再支付尾款二萬元〈起訴書誤繕庚○○取得者係經變造之國民
(二)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至臺北市○○○路○段○號十樓「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內偽造「楊佳豪」之署名一枚,而偽造表示楊佳豪申請個人信用報告用意之私文書〈如附表三編號二十所示〉,連同偽造之「楊佳豪」國民編號三所示〉供承辦人員核對而加以行使,嗣由該工會誤予發給「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如附表四編號三十四所示,起訴書誤繕為係向「林小姐」所購得〉,而此一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楊佳豪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就核發「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正確性。
(三)於九十二年九月間,庚○○透過跳蚤市場雜誌〈如附表四編號二十九所示〉所刊登之廣告,而與某自稱「林小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聯絡,由庚○○提供「楊佳豪」之基本資料,再於同年月十日十七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江子翠捷運站後方,以四千元之代價向與其有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犯意聯絡之「林小姐」購得偽造之慧宇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書、薪資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附表四編號三十至編號三十二所示〉。
(四)於九十二年九月間,庚○○即將前開取得之偽造之「楊佳豪」國民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偽造之慧宇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書、薪資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附表四編號三十至編號三十二所示〉傳真予前開台新銀行之陳姓專員而加以行使,嗣於同年月二十二日,該專員即以電話聯絡庚○○攜帶貸款文件至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五樓「台新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殆翌日〈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庚○○依約至前開地點,而於「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本票〈未填寫發票日〉、授權書、「台新銀行信用貸款類產品申請書」內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印文,而偽造表示楊佳豪向台新銀行申請及約定貸款六十萬元用意等私文書〈偽造之文書《含偽造之署名、印文》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一至編號二十三所示〉,連同偽造之「楊佳豪」國民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如附表三編號二十四所示〉、冒用楊佳豪名義申辦之彰化銀行新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四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印文共七枚,用以表示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及原存於存摺內偽造「楊佳豪」之印文一枚》〈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五所示〉、偽造之慧宇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影本一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印文二枚,用以表示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如附表三編號二十六所示〉、偽造之慧宇有限公司薪資單影本三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印文共七枚,用以表示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七所示〉、偽造之慧宇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一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印文三枚,用以表示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如附表三編號二十八所示〉,均持交銀行人員而加以行使;惟因承辦人員查覺有異,經報警而於同日十時三十分許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二、編號三、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一至編號二十八、如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二十六、編號二十八、編號三十至編號三十四所示之物,又隨即於同日十二時許,經庚○○同意搜索而帶同警員至其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三樓查扣如附表四編號二十七、編號二十九所示之物。
三、案經台新銀行、慶豐銀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庚○○就右開犯罪事實,除辯稱伊僅係受指示前往領取如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所示之信用卡,並未參與該等信用卡之申請云云外,餘均坦承不諱,而右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台新銀行(代理人: 黃俊彥 )、慶豐銀行(代理人:辛○○)於警詢及被害人楊佳豪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其母甲○○於檢察官偵查中、本院審理中指述綦詳,而證人乙○○(宏昇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己○○(藍納格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丙○○(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戊○○(慧宇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亦到庭結證稱如附表所示之在職證明書、薪資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均非渠等所出具,而其內之印文亦屬偽造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復有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三、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物足資佐證,且有信用卡申請書內容確認表影本一紙〈內載如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所示信用卡係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十一時二十分在樂華夜市申請且確認〉(見本院卷第一四四頁)、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九十三年四月二日〈93〉聯卡會計字第一五八號函〈函覆如附表二所示之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情形,另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信用卡未經開卡使用〉(見本院卷第二十四頁、第二十五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刑鑑字第七八五二○號鑑驗通知書〈鑑定結果認如附表一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之「楊佳豪」國民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境信伶字第○九三一○○四二七四○號函〈函覆如附表四編號二十八所示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係偽造〉(見本院卷第六十一頁)、勞工保險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保承資字第○九三一○一六六七九○號函〈依其函覆足知如附表四編號十四所示之勞工保險卡影本係偽造〉(見本院卷第七十頁)、臺北市電腦工程業職業工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簡便行文表〈函覆如附表四編號十二、編號十三所示之收據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係該工會所核發無訛〉(見本院卷第七十三頁之一)、勞工保險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保承資字第○九三六○四一一九八○號函〈函覆如附表四編號十九所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係該局所核發〉(見本院卷第一○七頁)附卷足憑;而被告雖執前詞置辯,然被告已供承於加入該犯罪集團後伊曾填寫一些文件(見本院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而觀乎該信用卡申請書(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六十九頁之一),其內偽造「楊佳豪」署名之筆跡,由其筆勢、形態,以肉眼即足認與其餘業經被告供承係其所偽造者一致,又申請書所附經變造之「楊佳豪」國民係換貼被告之照片無誤,衡情若非欲藉由被告出面持該變造之國民楊佳豪名義,則該犯罪集團又何需大費周章而變造該國民告?是被告就此所辯無非避重就輕之詞,自難採信。
二、至於選任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以為前開面額五十萬元之本票僅係借據之性質,不知是與一般精印如鈔票之票據有同等效力之本票,故被告僅有偽造借據(私文書)之犯意,並無偽造本票(有價證券)之犯意云云;惟該本票上已清楚註記「本票」字樣,而被告亦於「發票人」欄下簽名,而其於本院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審判期日亦僅稱:「那是銀行開的『本票』叫我簽的,不是我自己要開的。」,是其就於「本票」上偽造「楊佳豪」署名一事自難諉為不知,是選任辯護人執上開情事為被告辯護,自無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偽造公印,刑法第二百十八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文書同時偽造公印者,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二百十八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二號解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其偽造「楊佳豪」之印章、署名、印文及「藍納格有限公司」、「己○○」、「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丙○○」、「慧宇有限公司」、「戊○○」之印文,為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偽造公印文、偽造公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為上開犯行,與「鄭先生」、「小何」、「小謝」(均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犯罪集團成員及林姓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阿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林小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偽造公印文罪、偽造公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書雖漏未援引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予以論罪,惟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足認就此該等犯行業已起訴,本院自應加以審理;另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共同偽造勞工保險卡影本(如附表四編號十四所示)、本票(如附表三編號十五所示)、行使偽造之「楊佳豪」國民、行使變造之「楊佳豪」國民等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又移送併辦部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二○號)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富,竟不思循合法手段取得財物,因貪念作祟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已坦承大部分犯行,惟未能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
(一)如附表三編號十五所示之本票,係偽造之有價證券〈雖未扣案,但未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內含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印文均已一併沒收,不另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如附表一編號一〈僅指所貼被告庚○○之照片一張〉、編號二、編號三、附表二編號一①、編號二①、編號三①、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十、編號十二至編號三十四所示之物,分係供被告或其共犯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犯罪預備及犯罪所得之物,且足認係被告或其共犯所有之物〈未扣案部分,均未能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內含偽造「內政部印」、「臺灣省苗栗縣政府」之公印文、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印文及偽造之「藍納格有限公司」、「己○○」、「宏昇工程有限公司」、「乙○○」、「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丙○○」、「慧宇有限公司」、「戊○○」之印文,均已一併沒收,不另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如附表四編號十一所示偽造「楊佳豪」之印章一枚、如附表四編號三十五所示偽造「臺灣省苗栗縣政府」之鋼印二枚、如附表四編號三十六至編號三十八所示偽造「藍納格有限公司」、「己○○」、「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丙○○」、「慧宇有限公司」、「戊○○」之印章各一枚〈未扣案部分均未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四)如附表二編號一②、編號二②、編號三②、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十四、編號十六至編號二十八所示之物,雖均已持交承辦人員行使而已非屬被告或其共犯所有之物〈未扣案部分,均未能證明業已滅失〉;惟其內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共二十四枚、印文共六十六枚、偽造「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之印文二枚、偽造「丙○○」之印文一枚、偽造「慧宇有限公司」之印文四枚、偽造「戊○○」之印文一枚,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八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名稱(文書之性質)│數量│備註│├──┼─────────────┼────┼─────────────┤│一│變造之「楊佳豪」國民身分證│壹枚│一、內載七十九年四月三日初│││(變造特種文書)││發。│││││二、換貼庚○○之照片(未打│││││領帶)壹張。│││││三、未扣案(影本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七十頁)│├──┼─────────────┼────┼─────────────┤│二│偽造之「楊佳豪」國民身分證│壹枚│一、內載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偽造特種文書)││日補發│││││二、貼庚○○之照片(打領帶│││││)壹張。│││││三、內含偽造「內政部印」、│││││「臺灣省苗栗縣政府」公│││││印文各壹枚。│├──┼─────────────┼────┼─────────────┤│三│偽造之「楊佳豪」國民身分證│壹枚│一、內載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換│││(偽造特種文書)││發。│││││二、貼庚○○之照片(打領帶│││││)壹張。│││││三、內含偽造「內政部印」、│││││「臺灣省苗栗縣政府」公│││││印文各壹枚。│└──┴─────────────┴────┴─────────────┘附表二:
┌──┬────┬────────┬────┬─────────────┐│編號│日期│特約商店名稱│金額│備註││││(預借現金銀行)│││├──┼────┼────────┼────┼─────────────┤│一│92.02.13│廣識通訊股份有限│1419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影本見本院││││公司(臺北縣永和││卷第二十二頁)。││││市○○路○段二六││①收執聯:壹張││││七號)││②商店存根聯: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壹枚。│├──┼────┼────────┼────┼─────────────┤│二│92.03.03│聯營旅行社企業有│3887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影本見本院││││限公司(臺北市民││卷第二十三頁)。││││權東路三段五十八││①收執聯:壹張││││號八樓之一)││②商店存根聯: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壹枚。│├──┼────┼────────┼────┼─────────────┤│三│92.04.28│亞航旅行社有限公│2268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業據上海商││││司臺北縣分公司(││業儲蓄銀行信用卡中心以九十││││臺北縣三重市重新││三年六月三十日《九三》上卡││││路二段十號一樓)││帳字第九十一號函覆〈見本院││││││卷第一五八頁〉屬實)。││││││①收執聯:壹張││││││②商店存根聯: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壹枚。│├──┼────┼────────┼────┼─────────────┤│四│92.03.03│安泰商業銀行│10000元││├──┼────┼────────┼────┼─────────────┤│五│92.03.03│安泰商業銀行│20000元││├──┼────┼────────┼────┼─────────────┤│六│92.03.08│臺北銀行│10000元││├──┼────┼────────┼────┼─────────────┤│七│92.03.11│台新銀行│10000元││├──┼────┼────────┼────┼─────────────┤│八│92.09.02│中國國際銀行│5000元││├──┼────┼────────┼────┼─────────────┤│九│92.09.12│慶豐銀行│3000元││├──┼────┼────────┼────┼─────────────┤│十│92.09.16│中國國際銀行│1000元││└──┴────┴────────┴────┴─────────────┘附表三:
┌──┬─────────────┬────┬─────────────┐│編號│名稱(文書之性質)│數量│備註│├──┼─────────────┼────┼─────────────┤│一│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壹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壹│││(偽造私文書)││枚(影本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六十九頁之一)│││││。│├──┼─────────────┼────┼─────────────┤│二│中國農民銀行存摺相關業務申│壹份│內有偽造「楊佳豪」之署名、│││請暨約定書││印文各壹枚(影本見臺灣板橋│││(偽造私文書)││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六四│││││頁、第一六四之一頁)。│├──┼─────────────┼────┼─────────────┤│三│彰化銀行業務往來申請書、印│壹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壹│││鑑卡暨顧客資料卡││枚、印文貳枚(影本見臺灣板│││(偽造私文書)││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六│││││一頁)。│├──┼─────────────┼────┼─────────────┤│四│彰化銀行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壹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署名、│││申請/約定書││印文各貳枚(影本見臺灣板橋│││(偽造私文書)││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六二│││││頁)。│├──┼─────────────┼────┼─────────────┤│五│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存戶資│壹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印文壹│││料、印鑑卡││枚(影本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偽造私文書)││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八一頁)。│├──┼─────────────┼────┼─────────────┤│六│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壹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署名、│││/轉帳登錄申請暨約定書││印文各壹枚(影本見臺灣板橋│││(偽造私文書)││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八二│││││頁)。│├──┼─────────────┼────┼─────────────┤│七│台北市電腦工程業職業工會入│壹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壹│││會申請書││枚(影本見本院卷第七十三頁│││(偽造私文書)││之二)。│├──┼─────────────┼────┼─────────────┤│八│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授信申請│壹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署名、│││書暨個人資料表││印文各貳枚(影本見本院卷第│││(偽造私文書)││一三二頁)。│├──┼─────────────┼────┼─────────────┤│九│偽造之「楊佳豪」國民身分證│壹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印文壹│││影本││枚〈用以表示證明影本與正本│││(偽造特種文書)││相符〉(影本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六八頁)│││││。│├──┼─────────────┼────┼─────────────┤│十│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在職證│壹紙│內有偽造「安泰通信工業有限│││明書││公司」、「丙○○」之印文各│││(偽造特種文書)││壹枚(影本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七○頁)。│├──┼─────────────┼────┼─────────────┤│十一│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各類所│壹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印文壹│││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枚〈用以表示證明影本與正本│││(偽造私文書)││相符〉(影本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七一頁)│││││。│├──┼─────────────┼────┼─────────────┤│十二│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薪資單│壹紙│內有偽造「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偽造私文書)││公司」之印文壹枚(影本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七二頁)。│├──┼─────────────┼────┼─────────────┤│十三│彰化銀行新店分行活期儲蓄存│叁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印文共│││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肆枚〈用以表示證明影本與正│││00〉影本││本相符〉及原於存摺內偽造「│││││楊佳豪」之印文壹枚(影本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七三頁至第一七五頁)。│├──┼─────────────┼────┼─────────────┤│十四│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授信約定│壹份│內有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叁│││書││枚、印文拾壹枚(影本見本院│││(偽造私文書)││卷第一四○頁)。│├──┼─────────────┼────┼─────────────┤│十五│本票(發票人:楊佳豪、面額│壹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壹│││:五十萬元、發票日:九十二││枚、印文貳枚(影本見本院卷│││年六月九日)││第一四一頁)。│││(偽造有價證券)│││├──┼─────────────┼────┼─────────────┤│十六│授權書(授權填載本票到期日│壹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壹│││及利率)││枚、印文貳枚(影本見本院卷│││(偽造私文書)││第一四一頁)。│├──┼─────────────┼────┼─────────────┤│十七│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款往來│壹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壹│││申請書暨約定書││枚、印文伍枚(影本見臺灣板│││(偽造私文書)││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六│││││六頁)。│├──┼─────────────┼────┼─────────────┤│十八│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儲蓄│壹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存款印鑑卡││、印文各壹枚(影本見臺灣板│││(偽造私文書)││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六│││││七頁)。│├──┼─────────────┼────┼─────────────┤│十九│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存款│壹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壹│││取款條││枚、印文貳枚(影本見本院卷│││(偽造私文書)││第一五七頁)│├──┼─────────────┼────┼─────────────┤│二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壹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壹│││事人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枚(影本見本院卷第七十二頁│││││)。│├──┼─────────────┼────┼─────────────┤│二一│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壹紙│內含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壹│││書││枚、印文貳枚(見臺灣板橋地│││(偽造私文書)││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四十八頁│││││)。│├──┼─────────────┼────┼─────────────┤│二二│偽造之「本票」(未填載發票│壹紙│內含偽造「楊佳豪」之署名、│││日)、本票授權書││印文各貳枚(見臺灣板橋地方│││(偽造私文書)││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四十九頁)│├──┼─────────────┼────┼─────────────┤│二三│台新銀行信用貸款類產品申請│壹紙│內含偽造「楊佳豪」之署名、│││書││印文各壹枚(見臺灣板橋地方│││(偽造私文書)││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五十頁)。│├──┼─────────────┼────┼─────────────┤│二四│偽造之「楊佳豪」國民身分證│壹紙│內有偽造「楊佳豪」之印文肆│││影本││枚〈用以表示證明影本與正本│││(偽造特種文書)││相符〉(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八十一頁)│├──┼─────────────┼────┼─────────────┤│二五│彰化銀行新店分行活期儲蓄存│肆紙│內含偽造「楊佳豪」之印文共│││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柒枚〈用以表示證明影本與正│││00〉影本││本相符〉及原於存摺內偽造「│││││楊佳豪」之印文壹枚(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五│││││十二頁至第五十五頁)。│├──┼─────────────┼────┼─────────────┤│二六│偽造之慧宇有限公司在職證明│壹紙│內含偽造「楊佳豪」之印文貳│││書影本││枚〈用以表示證明影本與正本│││(偽造特種文書)││相符〉、偽造「慧宇有限公司│││││」、「戊○○」之印文各壹枚│││││(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五十七頁)。│├──┼─────────────┼────┼─────────────┤│二七│偽造之慧宇有限公司薪資單影│叁紙│內含偽造「楊佳豪」之印文共│││本││柒枚〈用以表示證明影本與正│││(偽造私文書)││本相符〉、偽造「慧宇有限公│││││司」之印文叁枚(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五十八│││││頁至第五十九頁之一)。│├──┼─────────────┼────┼─────────────┤│二八│偽造之慧宇有限公司各類所得│壹紙│內含偽造「楊佳豪」之印文叁│││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枚〈用以表示證明影本與正本│││(偽造私文書)││相符〉(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五十六頁)。│└──┴─────────────┴────┴─────────────┘附表四:
┌──┬─────────────┬────┬─────────────┐│編號│名稱(文書之性質)│數量│備註│├──┼─────────────┼────┼─────────────┤│一│冒用楊佳豪名義申辦之慶豐銀│壹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行VISA信用卡││(含背面偽造楊佳豪之署名壹│││││枚)│├──┼─────────────┼────┼─────────────┤│二│冒用楊佳豪名義申辦之慶豐銀│壹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行MASTERCARD信用││(未經刷卡使用,亦未偽造署│││卡││名)│├──┼─────────────┼────┼─────────────┤│三│冒用楊佳豪名義申辦之彰化銀│壹本│帳號:00000000000000│││行新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含偽造「楊佳豪」之印文壹│││││枚)。│├──┼─────────────┼────┼─────────────┤│四│冒用楊佳豪名義申辦之彰化銀│壹枚│卡號:00000000000000│││行金融卡│││├──┼─────────────┼────┼─────────────┤│五│冒用楊佳豪名義申辦之中國農│壹本│帳號:00000000000│││民銀行新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含偽造「楊佳豪」之印文壹│││存摺││枚)。│├──┼─────────────┼────┼─────────────┤│六│冒用楊佳豪名義申辦之中國農│壹枚│卡號:00000000000│││民銀行金融卡│││├──┼─────────────┼────┼─────────────┤│七│冒用楊佳豪名義申辦之台北市│壹本│帳號:000000000000│││第五信用合作社石牌分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八│冒用楊佳豪名義申辦之台北市│壹枚│卡號:000000000000│││第五信用合作社金融卡│││├──┼─────────────┼────┼─────────────┤│九│冒用楊佳豪名義申辦之台東區│壹本│帳號:0000000000000│││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活期儲││(含偽造「楊佳豪」之印文壹│││蓄存款存摺││枚)。│├──┼─────────────┼────┼─────────────┤│十│冒用楊佳豪名義申辦之台東區│壹枚│卡號:0000000000000│││中小企業銀行金融卡│││├──┼─────────────┼────┼─────────────┤│十一│偽造楊佳豪之印章│壹枚││├──┼─────────────┼────┼─────────────┤│十二│台北市電腦工程業職業工會收│壹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據(非偽造或變造)││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一○頁。│├──┼─────────────┼────┼─────────────┤│十三│台北市電腦工程業職業工會核│壹枚││││發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非偽造│││││或變造)│││├──┼─────────────┼────┼─────────────┤│十四│偽造之「楊佳豪」勞工保險卡│壹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影本││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偽造公文書)││卷第八十四頁。│├──┼─────────────┼────┼─────────────┤│十五│偽造藍納格有限公司服務證明│壹紙│內含偽造「藍納格有限公司」│││書││、「己○○」之印文各壹枚(│││(偽造特種文書)││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六十六頁)。│├──┼─────────────┼────┼─────────────┤│十六│偽造藍納格有限公司薪資單│叁紙│內含偽造「藍納格有限公司」│││(偽造私文書)││、「己○○」之印文各叁枚(│││││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九十三頁至第九十五頁)│││││。│├──┼─────────────┼────┼─────────────┤│十七│偽造藍納格有限公司各類所得│壹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偽造私文書)││卷第九十二頁。│├──┼─────────────┼────┼─────────────┤│十八│供貸款時銀行照會之藍納格有│壹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限公司基本資料││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一七頁。│├──┼─────────────┼────┼─────────────┤│十九│勞工保險局所核發之勞工保險│貳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非偽造││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或變造)││卷第一一二頁、第一一三頁。││││││├──┼─────────────┼────┼─────────────┤│二十│楊佳豪名片(藍納格有限公司│陸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上海勤聖居室裝飾有限公司工││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務部主任、家居裝飾設計師)││卷第一一九頁。│││(非刑法保護之文書)│││├──┼─────────────┼────┼─────────────┤│二一│偽造宏昇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在│壹紙│內含偽造「宏昇工程有限公司│││職證明書││」、「乙○○」之印文各壹枚│││(偽造特種文書)││(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八十八頁)。│├──┼─────────────┼────┼─────────────┤│二二│偽造宏昇工程有限公司薪資單│叁紙│內含偽造「宏昇工程有限公司│││(偽造私文書)││」、「乙○○」之印文各叁枚│││││(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頁至第一○二頁│││││)。│├──┼─────────────┼────┼─────────────┤│二三│偽造宏昇工程有限公司各類所│壹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偽造私文書)││卷第一一一頁。│├──┼─────────────┼────┼─────────────┤│二四│偽造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在│叁紙│內含偽造「安泰通信工業有限│││職證明書││公司」、「丙○○」之印文各│││(偽造特種文書)││叁枚(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八十六頁、第八十│││││七頁、第八十九頁)。│├──┼─────────────┼────┼─────────────┤│二五│偽造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薪│叁紙│內含偽造「安泰通信工業有限│││資單││公司」、「丙○○」之印文各│││(偽造私文書)││叁枚(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九十七頁至第九十│││││九頁)。│├──┼─────────────┼────┼─────────────┤│二六│偽造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各│壹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偽造私文書)││卷第九十頁。│├──┼─────────────┼────┼─────────────┤│二七│楊佳豪名片〈安泰通信工業有│伍盒││││限公司維修工程師、工務組長│││││〉│││││(非刑法保護之文書)│││├──┼─────────────┼────┼─────────────┤│二八│偽造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伍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偽造公文書)││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一八之四│││││頁。│├──┼─────────────┼────┼─────────────┤│二九│跳蚤雜誌(夏季號第六十九期│壹本││││)│││├──┼─────────────┼────┼─────────────┤│三十│偽造慧宇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貳紙│內含偽造「慧宇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戊○○」之印文各貳枚(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偽造特種文書)││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八十一頁、第八十五頁)。││││││├──┼─────────────┼────┼─────────────┤│三一│偽造慧宇有限公司薪資單│拾貳紙│內含偽造「慧宇有限公司」之│││(偽造私文書)││印文共陸枚(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七十九頁至│││││第八十頁、第一○四頁至第一│││││○九頁)。│├──┼─────────────┼────┼─────────────┤│三二│偽造慧宇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壹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繳暨免扣繳憑單││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偽造私文書)││卷第七十四頁。│├──┼─────────────┼────┼─────────────┤│三三│偽造之「楊佳豪」國民身分證│壹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影本《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補發》〈內附偽造楊佳豪國民││卷第一○三頁。│││身分證時應注意事項說明〉│││││(偽造特種文書)│││├──┼─────────────┼────┼─────────────┤│三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壹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二號│││││卷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一六頁。│││││。│├──┼─────────────┼────┼─────────────┤││偽造「臺灣省苗栗縣政府」鋼│貳枚│供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編號││三五│印││三所示國民身分證所用(未扣│││││案)。│├──┼─────────────┼────┼─────────────┤││偽造「藍納格有限公司」、「│各壹枚│供偽造如附表四編號十五至編││三六│己○○」之印章││號十七所示之物所用(未扣案│││││)。│├──┼─────────────┼────┼─────────────┤││偽造「安泰通信工業有限公司│各壹枚│供偽造如附表四編號二十四至││三七│」、「丙○○」之印章││編號二十六所示之物所用(未│││││扣案)。│├──┼─────────────┼────┼─────────────┤││偽造「慧宇有限公司」、「黃│各壹枚│供偽造如附表四編號三十至編││三八│達富」之印章││號三十二所示之物所用(未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