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消字第5號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丁○○、彰化縣農會因96年度消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3,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