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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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蔡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意人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