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98號上訴人 陳怡君 被上訴人 韋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度竹簡字第98號民國101年7月1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年7月20日送達至上訴人住所地由上訴人之同居人 陳蘇煖 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陳怡君遲至同年8月13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可稽,依上說明,上訴業已逾期,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