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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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214號債權人 呂達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姜智元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姜智元、 姜禮藏 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影本第七條僅載明「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或借款期間逾三個月未繳納利息時,本擔保之不動產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並未載明系爭借款之清償期為何,亦未載明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債權人既未提出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
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借款,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