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213號聲請人 金鋼驊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楊惠宗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印鑑證明書或駐外單位授權拋棄繼承認證書,以表明確有拋棄繼承真意,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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