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210號聲請人 胡智為 聲請人 詹孟柏
詹沐晨 兼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胡紫緹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詹景勝 聲請人 胡英弘 聲請人 胡英新 聲請人 胡英哲 聲請人 胡英明 聲請人 胡節 聲請人 胡秀惠 聲請人 胡秀華 聲請人 胡秀美 兼上列十二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胡孟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胡英進 之父母即第二順位繼承人 胡連歲 、 胡鳳 死亡之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