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58號
原告 張振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景秋 間拆屋還地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3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2,200元〔計算式: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87平方公尺+39平方公尺)*4,700元/平方公尺=59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9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