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403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唐聕婷

被告 王品權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260元,及其中新臺幣10,195元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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