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403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260元,及其中新臺幣10,195元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