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20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昱賢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語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20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昱賢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