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859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
被告 蘇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鄉○○村○○路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