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甲○○
      庚○○
      己○○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原告與被告乙○、壬○○、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壬○○、辛○○最近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