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林忠明
被   告  郭立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