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 郭宗勳 原告 郭玠均 原告 郭彥甫 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3,798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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